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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曾經(jīng)引起業(yè)內(nèi)人士廣泛關注的“功夫熊貓”商標行政訴訟案塵埃落定。在二審判決中,法院對于“商品化權”的明確認可和論述,成為該案最大的亮點。
在該案中,胡某在“方向盤罩”等商品上申請注冊“KUNG FU PANDA”商標,被夢工廠動畫影片公司(下稱夢工廠)提出異議,引證商標為核定使用在“計算機外圍設備”和“活動玩偶玩具”等類別上的商標。由于商標類別相差較大,因此難以構成“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了阻止胡某注冊,夢工廠在異議過程和隨后的訴訟中陳述了一條重要的理由,即其由于同名動畫片(《功夫熊貓 KUNG FU PANDA》在中國的熱映而對“KUNG FU PANDA”具有一種專屬的“商品化權”,因此應當排除他人對同名商標的注冊。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不認可,而隨后訴訟中的一審法院也予以否定,因為“現(xiàn)有的法律中并未將所謂‘商品化權’設定為一種法定權利”,并且“商品化權”亦非“法律所保護的民事權益”,“其權益內(nèi)容和權益邊界均不明確”,因此難以認定夢工廠公司對“KUNG FU PANDA”名稱在商標領域享有絕對、排他的權利空間,因而難以認為構成對他人商標注冊的阻礙。
然而,在二審中,這一結(jié)論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推翻。北京高院認為,夢工廠公司主張的其對“功夫熊貓KUNG FU PANDA”影片名稱享有的“商品化權”確非我國現(xiàn)行法律所明確規(guī)定的民事權利或法定民事權益類型,但當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局限于電影作品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yè)主體或商業(yè)行為相結(jié)合,電影相關公眾將其對于電影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于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名稱之上,并對與其結(jié)合的商品或服務產(chǎn)生移情作用,使權利人據(jù)此獲得電影發(fā)行以外的商業(yè)價值與交易機會時,則該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可構成“商品化權”并成為商標注冊中的“在先權益”。
那么,在該案中,成為爭議焦點的“商品化權”,究竟是什么權利呢?商品化權,又稱形象權,是指將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虛構人的形象、創(chuàng)作出的人及動物形象、人體形象等)付諸商業(yè)性使用的權利。商品化權發(fā)端于美國1953年的“海蘭”案,并逐漸被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等國法院以判例形式所承認,但是英國、德國等并不承認商品化權,我國在立法上也并未引入商品化權。
但是,在越來越多的訴訟中人們漸漸看到,很多能夠指向特定形象的標志或符號(例如本案中的“KUNG FU PANDA”標志,能夠引導人們聯(lián)想到充滿俠義精神的那個熊貓形象),既不構成作品,也沒有在異議商標的相同或近似種類的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并形成較大的知名度,因此難以構成在先商標或者在先版權。但是,如果因為我國沒有“商品化權”的規(guī)定就放任不管,就會導致“其他經(jīng)營者隨意將他人知名電影名稱作品、知名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等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的標識注冊為商標,藉此快速占領市場,獲取消費者認同,不僅助長其他經(jīng)營者搭車搶注商標的行為,而且會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正因為這一原因,二審法院指出,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這里的“在先權利”,不僅包括現(xiàn)行法律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在先法定權利,也包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而“商品化權”,正是其中的一種典型的合法權益。
文章來源: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7848